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简介
一、版权又成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版权登记的作用
1、发生版权纠纷时可以作为一种权利证明。
2、在版权贸易中,可以顺利进行。
3、可以在授权活动中更加畅通。
版权登记的主管机构:国家版权局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必须属于自己创作,而不是抄袭他人的,即必须具有独创性;
(二)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创作;
(三)必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即著作权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
(四)能够固定于某种有形物体上,并能复制使用;
(五)必须是不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的具体权项包括哪些?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
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