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① 未注册的商标会留下空档而令他人有机可乘,先行注册,甚至恶意抢注,注册商标可保证放心使用自己的商标,而不须担心侵犯他人的商标,而支付赔偿。 
② 注册商标可合法地在其旁加上®,"注"或者"注册商标"的标志。 
③ 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其他人均不能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你更有权采取法律行动对付冒牌的不法商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④ 注册商标是是企业信誉和质量的象征,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 
⑤ 注册商标是一种可以转让、继承并可一直延续的重要无形资产,可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强势品牌奠定基础。 
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接受注册商标作为动产抵押物予以登记;银行也只接受注册商标作为抵押物予以贷款,而非注册商标则不能享有这些权利。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 “ 马德里协定 ” )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 “ 马德里议定书 ” )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 马德里联盟 ” 是指由 “ 马德里协定 ” 和 “ 马德里议定书 ” 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 2008 年 12 月 8 日 ,马德里联盟共有 84 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 比荷卢 ” 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 “ 马德里联盟 ” 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截至 2008 年 6 月,纯“协定”缔约方为 7 个,分别是:阿尔及利亚、波斯尼亚 - 黑塞哥维那、埃及、哈萨克斯坦、利比里亚、苏丹、塔吉克斯坦。 
   截至 2008 年 12 月,纯“议定书”缔约方为 29 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 、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荷属安的列斯、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二、申请书件的准备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 1 )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 2 )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 3 )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 4 )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 5 )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 6 )商标代理委托书。 
     三、注册后如何办理各种变更事项 
     根据 “ 马德里协定 ” 及 “ 马德里议定书 ” ,商标国际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以下有关事项: 
     1 、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即后期指定。 
     2 、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转让。 
     3 、撤销国际注册。 
     4 、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 
     5 、删减商品和服务。 
     6 、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 
     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 “ 马德里联盟 ” 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 “ 马德里协定 ” 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 “ 马德里议定书 “ 成员国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 、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完全一致;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 、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 、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 1 、 2 、 3 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6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